长沙宠物药品仓储出租服务,长沙市有哪些宠物管理措施?

 admin   2024-05-16 03:28   20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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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长沙市有哪些宠物管理措施?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除军犬、警犬外的犬类饲养、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不包括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县、市、镇。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的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养犬审批、非法养犬处理、狂犬病、野狗的猎杀等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供应、免疫注射、免疫证书颁发和犬狂犬病疫情监测;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疫苗接种、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城市养犬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饲养犬只


-1。政府机关、医院办公服务区;


-2。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


-3。单位集体宿舍区。


第六条禁止在城市地区设立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禁止在居民区内饲养攻击性犬类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身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犬、表演道具犬等特种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不受前款规定的。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位于禁止养犬区域之外。


第八条饲养犬只,必须取得《长沙市城市犬只饲养许可证》。


申请养犬许可证,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其居住地派出所,并提交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


-3。犬主有效件;


-4。狗的照片。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人报送的信息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犬主应当出具初步审查意见。颁发《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狗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如果犬只因办理许可手续仅需进入室外,应拴绳、佩戴口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健康防护措施。


第九条《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长沙市城市犬只饲养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犬只饲养者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携带许可证和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期限。符合条件的,准予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养犬许可证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养犬。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颁发的养殖许可证。卡片。


第十条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必须在犬只免疫证明有效期满前及时接种疫苗;打算繁殖的小狗必须在出生后两个月内接种疫苗。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免疫、犬疫苗业务。


第十一条《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狗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二条拟养犬人变更犬主或者犬主变更住所的,犬主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证书、吊牌丢失或者损坏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饲养犬只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将公安机关核发的狗牌佩戴在拟养狗的脖子上;


-2。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拴好牵引绳,并由成人牵引,携带犬只的人应随身携带犬只的有效许可证和免疫证明;


-3、犬只不得进入办公室、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除宠物医院外,下同、商场、餐厅、影剧院、酒店、游乐园等公共场所;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5。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


-6。如果狗在室外排泄粪便,携带狗的人应立即清除;


-7。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8。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犬只进入本条-3、-4、-5项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的,该场所或者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


第十四条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经营犬只必须依法申领《动物防疫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犬只出售前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犬只咬伤他人的,犬主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主动控制或者扑杀。无法控制或者扑杀犬只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狂犬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相互通报疫情情况,及时采取紧急疫情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只,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佩戴狗牌但未牵绳、牵引绳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暂扣。


户外犬只有训导员但未佩戴犬牌或者训导员未随身携带犬只有效证、免疫证明的,公安机关责令训导员提供犬只有效证,可以处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提供犬只的,公安机关将暂扣犬只,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犬只在户外排便,携带者未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携带者当场清除,可以处50元罚款。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暂扣后七日内持有效证件或者补发有效证件到公安机关领回犬只;逾期未收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本规定暂扣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在指定场所寄养。养犬人应当缴纳养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未佩戴狗牌、无牵引绳的户外犬只,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依法追捕。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犬只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饲养管理和狂犬病、野犬的猎杀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犬类动物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同时废止。


二、长沙五一广场哪些酒店允许携带宠物?

长沙宠物友好酒店


酒店房间很大,都是一室一厅的套房,宠物在房间里不会感到拥挤。


有自己的私人停车场,对于开车和带宠物的人来说非常友好,出行非常方便。步行至湘江边仅需五分钟。一边遛狗,一边吹着河风,非常惬意。


三、长沙有接受藏獒的地方吗?

长沙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基地位于长沙县春华镇,公交车无法到达。如果你想领养宠物,那就更严格了。协会有一个网站,你可以自行查看。


长沙流浪狗收养中心位于长沙县黄花镇大路村。


长沙宠物救助协会,具体地址不详,可以搜索微博了解详细信息。


四、长沙出租房哪里可以养宠物?

其实你可以在任何地方养宠物,但是如果你是租房子,你需要先和房东了解一下如果你在这里养宠物需要注意什么。饲养宠物后还应注意卫生和安全。


长沙瑞鹏比较正规,是国内大型宠物医院连锁品牌。长沙市治疗宠物数量最多、信誉最好的分院有开元中路分院、北辰分院、站站南路分院、芙蓉中路分院、仙家湖分院、人民医院东路分院、木莲分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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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南最大的宠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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