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财务申报条件,沉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admin   2024-06-24 03:28   14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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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考虑到“溢价”和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不包括外资企业。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帕库县、康平县按区、县、市单独统筹。各区、县、市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红军退役军人、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筹资渠道结算。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保障政策。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融合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方政府这样做。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负责监督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事宜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办理。


卫生、药监、物价、人力资源、计划、经贸、会计审计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各自岗位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增加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企业按上月费用内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人做。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新设立用人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新聘用职工的缴费依据,缴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收入。


第六条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计算工资总额的,按照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高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城市的。上年职工工资按照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七条本条例施行前退休人员必须在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退休的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男性为30年,女性为25年。已缴费最低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费最低年限的,必须继续缴纳基本健康保险费,用人单位和雇员都必须缴纳基本健康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比例一次性缴纳。因病退休、特殊职业提前退休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扣除。


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服务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职工失业保险相关的医疗补贴。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无法就业的,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缴费比例之和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承包或者其他经营方式变更的,取得或者继续经营企业的人应当继续负责缴纳本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破产、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自毁的,先行偿还未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按照职工上年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和个人职工的缴费标准,在职职工2年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10年一次性缴纳。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职工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非再就业职工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平均数缴纳。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为基础,按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的缴费年限,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相加计算得出。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市地税部门征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国家医保办将从下个月起暂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有关机构自行结算。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经医保办同意,宽限期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用户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须缴纳按照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用人单位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以现金方式就诊,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自聘用之日起30天内。


用人单位辞退、退休、死亡等事由发生变更的,必须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市统一的高额医疗费用补贴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额医疗补充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该费用包括公司额外健康保险费的一部分,最高可达工资总额的4%。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机关、团体的,纳入社会保障费用;属于企业的,纳入职工费用。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调整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健康账户必须独立核算,不得挪用或者相互挪用。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的构成如下。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上一年平均月工资计算。累积8%,45岁以上累积15%。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全市平均遣散费的57%计入计算范围。


三个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采用IC卡形式,可以依法结转使用多年。


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个人账户储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员工工作变动,其个人账户也会随之转移。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购药费用、个人自付费用的住院和家庭卧床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户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然后提取风险基金的10%,剩余部分全额使用。积累。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突发疾病或意外因素造成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按规定标准报销的住院费用、部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家庭医疗费用,从基金中全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不从全部基金中支付


公司员工因工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名员工的产假医疗费用;


3.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到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杀、自残、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疾病的医疗费用


5.因非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6、按照有关规定须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统筹基金最低支付标准。最低缴费标准内的费用由被保险人直接承担。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最低缴费标准如下。


一级医院300元/人


二级、二级医院600元/人;


、医院每人9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最低缴费标准降低15%,但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参保人精神疾病住院无免赔标准,个人个人负担比例不发生变化。


参保人员患急慢性肝炎、侵袭性肺结核、慢性纤维化结核病专科医院住院费用不设最低支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不变。其他通报传染病根据综合规划费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全基金每年最高缴存限额为26000元。


但可以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随时调整。


最低缴费标准以上、最高缴费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在职职工按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医院15%的标准负担。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必须以此为基础,相应减少3个百分点,其余部分由基金全额支付。


第四章医疗服务和职工医疗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决定,并必须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每年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规定。患者自付费用的护理费用一般不应超过总费用的20%。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可以使用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和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就医、购药,也可以使用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保险IC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签发,可以直接在定点药店购买处方药或非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工作、居住地异地或者退休后定居外地的,必须在当地本市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照规定,必须由社会融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每季度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条参保人在出差、求学、探亲期间患急性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参保人承担。雇主必须每季度审查并向健康保险机构报告报销情况。


出差、学习、探亲期间住院费用最低支付标准为1200元,最低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25%。


参保人员出国及在香港、、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因医疗需要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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