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消除已购商品记录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admin   2024-06-27 21:28   1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想必都是想知道的,关于怎样消除已购商品记录保留这类的话题一直是大家很想了解的,就让小编为你揭秘案吧!


据北京新华社3月19日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合法、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行业自主、消费者参与和政府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管理体系。监督、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支持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思想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权利和企业义务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身体、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励、礼品、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确保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正常履行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场所、设施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防护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伤害的,经营者必须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者建议。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采取召回措施时,必须制定召回计划,公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确保消费者不受召回影响,并承担必要的费用。涉及产品销售、租赁、维修、零部件生产供应、寄售生产等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召回相关支持配合义务。


第九条经营者必须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操纵经营者的资格、资历或者声誉,不得操纵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或者业务数据不得被操纵。通过操纵、操纵、隐瞒用户评价等方式欺骗消费者,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促销活动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同交易条件下设定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显着位置显着展示产品名称、价格及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及计价方式等信息,保证价目表完整、内容完整。必须显示完整。它真实、准确,而且标签引人注目。


经营者以自动延期、自动续展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自动延期、自动续展等日期前,以明显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采用强制、胁迫、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强迫或者暗中强迫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阻碍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排除或。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它必须明显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第十二条经营者通过商业促销、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公告、规格、店铺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对其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等做出承诺的消费者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必须履行。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标明真实姓名并签字。


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视频画面、音频、产品目录上清楚地展示或者说明其真实姓名和标识。如果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还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联系方式和其他信息。


任何经营者租用他人窗口、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讲座、抽、集中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必须明确展示真实姓名和标识。专柜、场地经营者必须建立现场经营管理制度,核实、更新、宣传经营者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十四条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发生消费者纠纷时,直播营销经营者必须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者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虚构或者夸大产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保健等功效,不得对明显不符合老年人等消费者实际需要的产品进行诱导。任何人购买任何服务或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网络服务期限、功能、内容的规定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功能建立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我们在、登录或使用其他链接时严格执行用户身份验证,依法合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标准规定时,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可以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依法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选择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纠纷或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另一个运营商。


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退货、换货、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不得短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自经营者完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等或者提供服务完成之日起计算。产品已经完成。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自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操作人员维修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内。


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协议履行退货义务的,必须按照发、服务单据等购买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全额退款。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购物收据、发等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则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进行退还。


第十九条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不公平退货的商品范围。


商家必须在商品的显着位置标注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商品,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看到,并且不应将无理由退货视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商家不得无故拒绝退货。


消费者退回的产品必须状况良好。消费者打开产品包装检查或者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功能而进行合理调整而不影响其原有质量、功能或者外观的,经营者必须退回产品。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政策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取保证金的,必须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保证金的方式、程序和期限,不得设定不合理的退还保证金条件。


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且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必须及时退还。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搬迁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格或者费用、返还预付款的方式、违约责任等。ETC。这一点很重要。


经营者收到预付款后,必须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随意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提高价格。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必须履行约定或者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的款项。


经营者面临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或者贸易惯例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暂停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止营业或者搬迁服务地点的,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返还未使用的预付余额。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性普遍批准、默认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同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它与商业活动直接相关。


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生物特征、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财务账户、行踪等信息以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或者拨打商业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信息或者商业电话的,商家必须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如果消费者选择取消,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发送商业信息或拨打商业电话。


第三章保护全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水平。工作。


第二十六条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依法及时接收、处理投诉、举报,并加强分析。投诉举报信息执行、消费提醒和风险通知。


投诉、举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保护消费者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经营者为快速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等信息。依法惩处违法、不诚信经营者。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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